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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之家7月7日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今日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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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指出,本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侮辱、诽谤、诽谤、侵犯隐私以及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炒作等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有害信息。身体和心理健康。 信息。
征求意见稿提到,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防护功能,提供一键关闭陌生人私信、评论、转发、消息提醒等设置。 当用户面临网络暴力风险时,应及时发送系统信息,提醒其启动一键防护。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侮辱、诽谤、诽谤、侵犯隐私以及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炒作等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违法有害信息。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监督指导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报告救助、网络暴力信息处置制度。
第六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用户账户信息管理,防止假冒、冒充、恶意关联网络暴力事件当事人违规注册、发布信息,并协助当事人进行个人账户认证。
第七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约定,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责任,并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并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年度报告中报告相关工作。
发现网络暴力风险时,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公布治理工作情况,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理性发声,防范和抵制网络暴力。
第三章 网络暴力信息监测预警
第九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和典型案例样本库,在区分舆论监督和善意批评的基础上,明确和细化网络暴力信息标准,提高网络暴力信息标准的准确性。鉴别。
第十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过往信息发布、违规处理、举报投诉等情况,对涉及网络暴力的重点账户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采取干预和限制措施。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综合考虑事件类别、目标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率、链接场景、举报投诉等维度,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风险。
第四章 网络暴力信息的处置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侮辱、诽谤、诽谤、侵犯隐私等暴力信息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传播等措施。 对于涉及网络暴力的不良信息,不得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关键环节呈现,防止网络暴力信息传播。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帖子评论内容的管理,及时处置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发布、传播的网络暴力信息。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社区板块、网络群组的管理,不得从词条、话题、超级聊天、群组、贴吧等方面收集网络暴力信息。定向内容以空喊之名。
网络社区委员会、网络群组的创始人、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职责,规范会员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发现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采取消除等措施。根据法律和协议从集团中提取。 措施。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直播、短视频内容审核,及时屏蔽涉及网络暴力信息的直播,并对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短视频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引导,加强对信息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不得夸大、炒作网络暴力事件,并在发布前对新闻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暴力事件进行炒作、推广引流、刻意转移节奏、跨平台传输、拼接虚假信息等恶意营销炒作行为。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传播网络暴力的账户、机构提供流量、资金等支持。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防护功能,提供一键关闭陌生人私信、评论、转发、消息提醒等设置。 当用户面临网络暴力风险时,应及时发送系统信息,提醒其启动一键防护。
第十九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私信规则,允许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设置只接收好友的私信或者拒绝接收所有私信。 采取技术措施,阻断通过私信传播网络暴力信息。
第二十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协助当事人启动一键保护,切实加强对当事人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立专门的网络暴力信息快速投诉举报门户,开通网络暴力信息投诉举报热线,简化投诉举报程序。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结合投诉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受理和判断,对明显网络暴力情形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 处理并报告结果。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一键取证等功能,提高取证便利性。 为用户依法依规维权、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提供及时、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用户的特殊、优先保护。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的举报。 如果发现未成年用户存在遭受网络暴力的风险,应立即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提供保护和援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网信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查、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调管理网络暴力信息。
第二十六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各级网信部门根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罚款;不超过10万元; 造成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等严重后果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止信息更新。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或者利用网络暴力进行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的,依法严惩。
第二十七条 对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组织,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采取警示通信、暂停商业收入、限制提供服务、清理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网络用户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规采取警告、提醒、限制账户功能、关闭、注销账户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措施。
对利用网络暴力进行恶意营销、非法牟利等行为的,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依法采取删除新增关注者、暂停盈利权限等措施。和合同。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存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网通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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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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