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布九条措施推进“电动福建”建设,新能源汽车免费停车 2 小时

据IT之家6月13日消息,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电气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提出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加大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力度,推动电动船舶全产业链发展,支持企业研发创新,扩大和完善产业生态,推进充(换)电建设加氢设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强“电福建”平台建设管理,强化保障措施等9项措施。

据悉,《实施意见》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汽车产能利用率。 年产能利用率达到60%及以上且产量同比增长,或产能利用率超过20%且产量同比增长50%。 对产能1000万元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整车产能利用率比例,对单个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进一步推广新能源汽车在公共领域的应用,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在公务用车领域的比重; 在4A级及以上景区使用车辆,力争两年内基本实现新能源汽车转换。 支持有条件的城市积极申报国家公用事业车辆综合电动化试点城市,对获批的给予1000万元专项奖励。

对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内按小时计费的新能源汽车(营运车辆除外),24小时内首次停放,免收2小时(含)车辆停车服务费。

IT之家附上《实施意见》的具体内容:

1.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 一是促进整车企业加快发展。 支持新能源汽车(含专用车)企业做大做强,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整车产能利用率。 年产能利用率60%及以上且产量同比增长,或产能利用率超过20%且产量同比增长50%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对生产企业,按照汽车产能利用率比例,对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二是实施产业链企业培育。 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引进产业链配套企业,三年内对新引进单体企业年配套规模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最高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1000万元; 3年内新引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企业(包括车规级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超声波雷达、L2及以上车载智能终端、线控执行系统、智能座舱、高-精密地图与定位、机器视觉、智能驾驶算法、智能驾驶计算平台、智能操作系统等智能汽车领域、车辆与车外其他设备无线通信、量子通信、云计算等车联网领域、汽车级汽车芯片领域),年度配套规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最高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全省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5000万元。

2.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一是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在巩固公交车、巡游出租车电动化成果的基础上,在物流配送、环卫、工程建设、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景区口岸等公共领域进一步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持续提升公共车辆电动化水平。 比率。 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在公务用车领域的比重。 4A级及以上景区车辆,力争两年内基本改用新能源汽车。 二是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试点。 支持有条件的市、市积极申报全国公用事业车辆全面电动化试点城市,对获批的给予1000万元专项奖励。 三是组织实施综合示范应用工程。 支持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工程机械、新能源农机、动力电池等生产企业和推广应用单位在湄洲岛等重点区域和海岛联合打造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单项推广合同额示范项目达1000万元 项目交付使用后,对生产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合同金额5%的示范推广奖励,省内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支持相关地市、汽车生产企业、示范应用单位等联合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接入和上路交通试点,对纳入国家重点的领军单位给予500万元专项奖励。试点项目。

3.推动电动船舶全产业链发展。 一是支持引进国内高水平电动船舶研制单位。 对引进中央高水平电动船舶研发设计机构,设立分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设立子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是支持电动船舶关键核心装备研制。 对电动船舶电池动力推进系统生产企业,按电池动力推进系统交付量(不含省级示范项目)的20%给予补贴,单套系统最高补贴200万元。 三是支持电动船舶示范工程建设。 对电动船舶示范项目(含新建、改造),交付运行一定里程后,按交付船舶电池动力(含氢燃料电池)总成价格的40%给予补贴,每艘最高补贴1000万元(其中省首批示范项目按60%补贴,单艘最高补贴1500万元)。 4A级及以上景区和城市内河新增船舶全部采用新能源船舶,力争两年内基本将现有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全部更换为新能源船舶。 四是支持打造电动船舶示范应用场景。 鼓励有关县(市)区或单位结合当地实际,建设电动船舶示范应用场景(包括投资建设一批电动船舶和充(换)电站等配套设施)。 对试点县(市),各区或单位给予的奖励和补贴总额最高为1000万元。 五是支持电动船舶充(换)电设施建设。 对配套电动船舶示范项目的动力电池充电设施,给予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 其中,单(套)充电设施充电功率大于等于250千瓦且小于等于500千瓦的,按20万元标准给予补贴。 给予50万元补助。

4.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一是支持企业新产品开发。 对一年内达到相关销量要求的相关车型,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的新产品开发奖励。 支持绿色智能船模研发设计,对列入国家绿色智能船模目录的单艘船模研发设计单位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是加强研发创新平台建设。 支持产业链“链龙头”整合资源,率先搭建相关领域共性、前瞻性技术创新平台。 支持建设覆盖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动力电池全产业链、全溯源链、全生命周期的第三方检测中心。 三是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用足用好省级重大科技专项“挂牌领衔”项目、重点行业重大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重大技术创新重点研究与产业化项目等政策,为符合条件的研究项目提供支持。 四是鼓励制定相关技术标准。 支持企业相关标准、团体标准向省、地方标准、国家标准等推广。牵头和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补贴。 .

5.扩大和完善产业生态。 一是拓展应用场景。 对生产、销售动力电池驱动的相关设备,动力电池额定容量按100元/千瓦时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对生产、销售的氢燃料电池系统(单台(套)功率50千瓦以上),每台(套)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个万元。 二是发展电池租赁。 支持设立动力电池租赁企业,对动力电池租赁等业务在购买、使用环节按30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动力电池额定容量补贴。 全省三年补助资金不超过1亿元。 三是创新金融服务。 对通过银行融资、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购买智能网联汽车的示范应用单位,在融资利率的基础上给予1个百分点的补贴。 船东企业采购省级示范项目电动船舶的,按规定执行。

6.推进充(换)电、加氢设施建设。 支持将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充(换)电设施、智能路侧设施和功能平台纳入“新基建”示范工程。 推进集中式“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建设,对建设符合相关要求的“光储充检”示范站,给予业主单位每站50万元补助。 优先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加氢站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支持研究利用现有加氢站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加氢站扩建或增设充(换)电设施研究。 推广以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智能有序小区充电服务模式。 鼓励采取“统建统管”等方式,加快老旧小区充电设施建设。 结合老旧小区、老街区改造,在改造设计实施中充分预留充电设施供电地沟,满足充电设施快速接入需求。

七、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对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内按小时计费的新能源汽车(营运车辆除外),24小时内首次停放,免收2小时(含)车辆停车服务费。 对经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新能源邮(快)件报废车辆,允许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路上短时停车。 城市道路不限制挂有新能源汽车牌照的货车(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除外)通行。 省高速公路公司对省内新能源汽车实行电子收费,给予电子标签,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通行费优惠。 鼓励各地对辖区内部分高速公路路段的新能源物流车等通行进行补贴。 支持电动船舶享有优先通过闸门、优先靠泊和离泊权。

8.加强“电福建”平台建设和管理。 整合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电动船舶监管等多个信息化应用平台,构建一体化“电动福建”平台。 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和综合利用企业在动力电池评价检测、梯次利用、拆解回收等方面开展合作。 进一步完善地方动力电池回收管理体系,研究建设全省统一的动力电池回收政府监管和追溯服务平台。

九、强化保障措施。 一是提高组织保障。 省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统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 二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安排“电力福建”建设专项资金,不同类型的补贴政策可叠加。 完善政银企合作机制,加快建立财政出资、社会资本投入等多层次保障体系,加大对“电福建”产业链及相关应用场景的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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